汕 头 市 人 事 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原市直行政性公司执行机关
工资制度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问题的通知
汕市人〔2003〕225号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决定精神,对原市直行政性公司于1994年12月31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执行机关事业工资制度的人员,同意按照实行统一岗位津贴制度后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汕府[1994]92号文件规定,于1994年12月31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执行机关事业工资制度的原市直行政性公司人员(含按十届七十二次[2002]26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纳入94年底前退休人员管理的市医药(集团)公司95-96年退休的人员),按照实行统一岗位津贴制度后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具体生活补贴标准和节日津贴标准按汕市人[2003]124号文件有关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有关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和节日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拨由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代发放。市财政按季度向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预拨资金,以后每次预拨前结清上季度资金。
三、有关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金额,按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在《社保发放养老金审定表》中所核定的行政职务确定。具体由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各人离退休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核定生活补贴的金额,报市财政局核拨经费,资金到位后,由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纳入养老金一并发放。
汕头市人事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