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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参照机关同职级离休人员标准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汕社保〔2004〕2号)(2005.10.7)
  • 2005-10-07 00:00
  • 来源: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字体:
  •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发放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参照
    机关同职级离休人员标准增加
    生活补贴的通知

    汕社保〔2004〕02号


    市直各企业:
      根据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人事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参照机关同职级离休人员标准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汕劳社[2004]3号)文件精神,对市直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参照机关同职级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具体为:副厅级1440元/人月,正处级1280元/人月,副处级1120元/人月,正科级960元/人月,副科级800元/人月,科员720元/人月,办事员640元/人月。此外,每年四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不分职务高低每人每个节日发放节日津贴800元。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申报办法
    由企业填写《贯彻汕劳社[2004]3号文增发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参照机关同职级离休人员标准生活补贴申报表》(附表),申报时提供离休人员离休时享受级别相关批准文件和我中心核定的《贯彻汕劳社[2002]34号文增发离休干部养老金申报表》,2003年7月1日后辞世人员附带提供由我中心核定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
      三、申报及发放时间
    各企业应于2004年1月9日前向我中心养老待遇核发科报送相关表格及材料,我中心于2004年1月20日前将2003年7月至2004年1月应发生活补贴及2003年国庆、2004年元旦及春节共三次节日补贴一次性拨入离休人员养老金帐户,从2004年2月起,生活补贴并入养老金逐月发放,今后节日津贴由单位于节前一个月向我中心养老待遇核发科领表申报,我中心于节日当月拨入离休人员养老金帐户。2003年7月1日后辞世人员,由我中心按标准一次性拨入单位帐户,由单位代发给其遗属。

    附表《贯彻汕劳社[2004]3号文增发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参照机关同职级离休人员标准生活补贴申报表》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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