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办理原市直行政性公司执行机关工资制度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社保〔2004〕13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十届七十二次〔2002〕26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和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局《关于原行政性公司1994年底前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和医疗保险待遇等问题的通知》(汕市财〔2002〕04号)的规定,现就原行政性公司1994年底前退休(含按十届七十二次〔2002〕26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纳入94年底前退休人员管理的市医药(集团)公司95—96年退休)人员按汕人薪〔2003〕145号和汕市人〔2003〕208号规定增加的生活费标准由我中心统一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发标准及执行时间
按汕人薪〔2003〕145号和汕市人〔2003〕208号规定执行。
二、申报办法:
由单位填写《贯彻汕人薪〔2003〕145号和汕市人〔2003〕208号增发原市直行政性公司执行机关工资制度退休人员生活费申报表》一式二份,申报时提供经人事部门核准的《2003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增加生活费名册表》、《2003年7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费名册表》和我中心核准的《贯彻汕市人〔2003〕225号文增发原市直行政性公司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申报表》。2003年7月1日后辞世人员附带提供原由我中心核定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
三、申报及拨付时间。
各单位应于5月15日前将相关资料送我中心养老待遇核发科,经核准后,从2004年6月起按增发生活补贴的新标准发放养老金。从应增发月份至2004年5月的补发金额同时一次性划入退休人员养老金帐户。2003年7月1日后辞世人员应补发金额由我中心于6月15日一次性拨入单位帐户,由单位代发给其遗属。
附:《贯彻汕人薪〔2003〕145号和汕市人〔2003〕208号增发原市直行政性公司执行机关工资制度退休人员生活费申报表》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