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事局
汕头市财政局
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2003〕9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市人〔2003〕208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和中央、省驻汕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和广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3〕2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不列入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的人员,仍按前四次调整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办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要抓紧完成有关增资审批手续,尽快落实兑现增资。各区、县(市),中央、省驻汕有关单位,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实施时间,但最迟必须在2004年第一季度内完成这项工作。
二、原市直行政性公司1994年12月底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仍按汕府函〔1994〕154号文有关规定,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纳入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
三、粤人薪〔2003〕285号文件附表2、3的工资标准(按原办法计算后,角进为元),适用于现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和护士。除这两种专业技术人员外,经批准工资标准也可提高10%的其他人员,增资额的计算办法一律不予参照,仍按原办法进行。
四、根据粤人薪〔2003〕285号文件规定,并经请示省人事厅的答复,为规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管理,对高中毕业后入学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新参加工作试用期的工资待遇问题不再提高和另列标准。以后技工学校(不含高级部)、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新参加工作,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不再分入学前是何学历,一律按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处理,即按原省规定的初中生入学人员的工资待遇确定。这些有关人员现行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调整为446元。
五、鉴于2003年10月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工作已先于调整工资标准工作布置进行,为便于工作和理顺工资档案,这次调整工资标准不管工资是否实行电脑化管理,一律用本文附表进行操作,并作为工资档案的补充归入有关人员档案(附表式样附后)。
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经费渠道解决。市直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发工资数额凭经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增资指标表向财政报帐。市直实行工资财政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从2004年2月起工资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2003年7月至2004年1月补发工资问题,凭经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增资指标表向市财政局结帐。
七、各区县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工作,可由各区县根据实际自行确定。2004年1月底前,各区县必须将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分别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组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优先保证国家调整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尽快兑现增资。
附表:
1、《2003年7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增资指标审批表》
2、《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增资名册表》
3、《2003年7月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费名册表》
4、《2003年7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费名册表》
5、《2003年7月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调整试用期工资标准名册表》
6、《200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
7、《2003年7月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费审批表》
汕头市人事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