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 头 市 财 政 局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经 济 贸 易 局
关于原行政性公司1994年底前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和医疗保险待遇
等问题的通知
汕市财〔2002〕04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届七十二次〔2002〕26号)精神,我市对原行政性公司1994年底前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和医疗保障等问题做了新规定,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发放渠道及来源
从2003年1月起,汕头陶瓷(集团)公司等19家(详见附表)原行政性公司1994年底前退休人员(含汕头医药(集团)公司95-96年退休人员)养老金按行政事业单位标准全部由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发放,该部分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他们的平均工资确定他们医疗保险和计入个人帐户的基金。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各负担一半、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二、办事程序及时间
上述企业必须按94年以来工资政策对这部分人员所领养老金进行认真核算,填写《汕头市市原行政性公司1994年底前退休人员纳入社保发放养老金审定表》,并附送退休审批表、1994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审批表》复印件(单位审查后盖章),经人事和批准历次增加退休费审批表,于2003年1月10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做好审批工作,这些退休人员养老金、医疗保险供给渠道改变后,各单位仍需做好这些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让老同志能安度晚年。
附件:1、《市直原行政性公司1994年底前退休人员纳入社保发放养老金名单》
2、《汕头市市直原行政性公司1994年底前退休人员纳入社保发放养老金审定表》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经济贸易局
二○○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