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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0号、省人事厅财政厅粤人发〔2001〕22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市人〔2001〕82号)(2005.10.6)
  • 2005-10-06 00:00
  • 来源: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字体:
  •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0号、
    省人事厅财政厅粤人发〔2001〕22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市人〔2001〕82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和中央、省驻汕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和《广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1〕2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国办发〔2001〕7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要在2002年1月底前完成有关增资审批手续,在2月份落实兑现增资。各区、县(市),中央、省驻汕有关单位,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实施时间,但最迟必须在2002年第一季度内完成这项工作。
      二、93年工改前原市直行政性公司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考虑到其具体实际情况,经报请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同意,仍按汕府函〔1994〕154号文有关规定办理,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纳入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
      三、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经费渠道解决。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组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优先保证国家调整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尽快兑现增资。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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