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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市区企业离休干部增加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汕社保函〔2002〕27号)(2005.10.6)
  • 2005-10-06 00:00
  • 来源: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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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办理市区企业离休干部增加
    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社保函〔2002〕27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社保分中心:
      根据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企业离休干部增加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劳社[2002]34号)精神,现就办理市区企业离休干部增加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养老金标准。
    (一)根据汕市人[2001]82号要求,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养老金。
    1、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离休干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245元;
    (2)正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196元;
    (3)副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152元;
    (4)正科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124元;
    (5)副科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99元。
    2、企业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离休干部,按人事部门审批的标准同步增加养老金。
    (二)根据粤人发[2001]242号要求,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养老金。

    1、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离休干部,按以下标准执行:
    ( 1 )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60元;
    (2)正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50元;
    (3)副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40元。
    2、企业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离休干部,按人事部门审批的标准增加养老金。
    (三)这次增加离休干部养老金,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属执行机关工资的,按人事部门审批的时间执行。
      二、市直企业按下列办法申报。
    1、凡符合享受增发养老金的离休干部,由所在单位(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由现管理单位)填写《贯彻汕劳社[2002]34号文增发离休干部养老金申报表》(附表一、二),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填写表一、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填写表二。同时提供我中心审核的《2001年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增加养老金申报表》原件。其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应同时附送市人事局核准的《2001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费名册表》和《2001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发生活费审批表》原件,报我中心审核。
    2、凡需申报的单位,请于2002年4月15日前按要求将材料送我中心养老待遇核发科审核,经核准后,从2002年5月份起按新标准执行,2002年4月以前应补发部分一次性于5月份拨入离休干部银行帐户。各单位应于4月21日—25日将增加额及补拨额列入当月拨付月报表申报,以免影响离休干部养老金的拨付。
      三、各区企业的申报及拨付由各社保分中心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贯彻汕劳社[2002]34号文增发离休干部养老金申报表》一、二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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