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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企业离休干部增加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劳社〔2002〕34号)(2005.10.6)
  • 2005-10-06 00:00
  • 来源: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字体:
  •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区企业离休干部增加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2〕34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汕市办[2001] 1号)、汕头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 70号、省人事厅财政厅粤人发[2001] 22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市人[2001]82号)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1]242号)精神,增加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汕市人[2001]82号要求,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养老金。
    (一)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离休干部,按以下标准执行: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245元;
    2、正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196元;

    3、副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152元;
    4、正科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124元;
    5、副科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99元。
    (二)企业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离休干部,按汕市人[2001]82号规定标准增加养老金。
      二、根据粤人发[2001]242号要求,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养老金。
    (一)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离休干部,按以下标准执行:
    1、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60元;
    2、正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50元;
    3、副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40元。
    (二)企业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离休干部,按粤人发[2001]242号规定标准增加养老金。
      三、这次增加离休干部养老金,从2001年 10月1日起执行。
      四、增加离休干部养老金所需经费,按照汕市办[2001]1号文规定执行。
      五、各企业可迳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申报和拨付手续。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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