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社保函〔2016〕117号
转发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汕人社〔2016〕1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经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一次性缴费受理地问题
现为我市户籍人员(不含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和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市户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2006年7月至2016年4月未参保缴费时段养老保险费的受理地:
(一)现在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现参保单位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二)现已按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委托现参保的社保代理机构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三)现已暂停参保的,由其委托最后参保关系所在市(区、县)的社保代理机构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四)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委托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代理机构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二、关于一次性缴费的申报流程
(一)申请
由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确认的受理地提出申请并填报《汕头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核表》)。
(二)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一次性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资格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在《审核表》的“缴费资格及缴费年限”一栏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确认
对审核通过符合一次性缴费规定的申请人,在《审核表》的“申请人选择确认”一栏中填写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月数和月缴费工资基数并签名确认。
其中,一次性缴费的月数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可一次性缴费月数中选择,不可分次缴纳;一次性月缴费工资基数由申请人按申请缴费时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如属逾期未缴费重新申请的,应按重新申请时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申报。
(四)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选择确认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和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一次性缴费额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应缴纳的金额并开具《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
三、其他
(一)2016年5月1日后审批的早期离开国有和集体企业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趸缴人员申请补缴时,应同时填写《申请人选择缴费基数确认表》(附表二)确认缴费工资基数。
(二)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属下的代理服务站改革后重新制订申报补缴流程。
附件: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年5月19日
抄送:市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站,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