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社保政策 > 规范性文件
分享到: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12.30)
  • 2021-03-22 11:10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
  • 【字体: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1月份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不增设缴费档次,并实行按年度缴纳。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没有办理申报手续的,则视为选择按最低档次180元/年进行缴费。

      二、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从2020年1月起,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我市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为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代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1:1负担,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三、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

      四、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缴费15年以上的,从第16年起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1:1负担。

      五、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每月1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1:1负担。

      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费的,发放其死亡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1:1负担。

      七、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17〕82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8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一、制订背景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保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等任务要求,省人社厅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政策的实际,通过对《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将相关改革内容融入的方式落实改革任务,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4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对全省城乡居保制度进一步进行规范。根据上述情况,我市以《关于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政策规定。

      二、制订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

      (二)印发汕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2012〕72号)

      (三)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2014〕90号)

      (四)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17〕82号)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一是个人缴费档次十档调整为九档。从原缴费标准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修改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其中,最低缴费标准从120元提高至180元,增长50%;最高缴费标准从3600元提高至4800元,利于收入水平较高的参保人通过更高缴费实现多积累。虽然《实施办法》允许再继续增设档次,但考虑到上述九个缴费档次已经覆盖我市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档次的需求,在《通知》中明确我市不增设缴费档次。二是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一直实行按年度缴费,参保人现已习惯年度缴费制度,变更缴费期限极易造成参保人漏缴欠费等情况的发生。因此,选择继续执行现行按年度缴费政策。

      (二)完善政府代缴政策

      一是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要求,《通知》进一步完善政府为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在提高最低档次缴费标准时,保留原最低档次缴费标准每年120元,作为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标准。同时明确了享受代缴政策的人员可在政府代缴的基础上自行按较高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二是代缴对象范围扩大到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三是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资金从原来由区县财政负担调整为市、区县财政按1:1负担。

      (三)完善城乡居保待遇确定机制

      我市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参保人予以适当倾斜,加发基础养老金。一是适当提高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10元,体现对高龄人员的关怀。二是继续执行现行高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的政策,鼓励参保人持续缴费。三是继续执行现行丧葬补助费制度,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费的,发放其死亡时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四)明确缴费补贴标准

      从2014年省将原只设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按低档30元、高档60元缴费补贴标准实行后从近几年情况看,绝大多数参保人仍选择低档次缴费。同时,我市近年来大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各级财政增支压力较大。因此,《通知》暂不提高缴费补贴标准,继续执行现行缴费补贴标准。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