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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才驿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4-01-03 18:43:58
  • 来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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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精神,更好地规范我市人才驿站管理,提升我市人才服务综合水平,我局对《汕头市人才驿站运行管理办法》进行完善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汕头市人才驿站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1日  

    

汕头市人才驿站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人才驿站运行管理,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关于做好我市乡村振兴人才驿站建设工作的通知》(汕人才办〔2021〕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驿站是指广东省委组织部、汕头市委组织部、各区(县)委组织部和汕头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以下简称各功能区)共建的非营利性柔性引才引智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包括汕头市人才驿站总站及分站、涉农县级和重点帮扶镇级乡村振兴人才驿站。

  第三条  市委人才办是全市人才驿站建设运营指导部门,负责制定建设标准、运作管理模式,指导人才驿站管理部门做好日常运营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人才驿站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汕头市人才驿站总站日常运营管理,指导人才驿站分站、县级和镇级乡村振兴人才驿站运营管理。

  各区(县)委人才办、各功能区组织人事部门是人才驿站分站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人才驿站分站日常运营管理,指导县级和镇级乡村振兴人才驿站运营管理。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县级和镇级乡村振兴人才驿站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县级乡村振兴人才驿站日常运营管理,指导各重点帮扶镇做好镇级乡村振兴人才驿站运营管理。

  各人才驿站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人才信息库和人才驿站网上服务平台,实时发布人才政策和人才需求等相关信息,协调做好柔性引才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组织人才驿站服务管理人员培训,加强宣传,扩大人才驿站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第四条  汕头市人才驿站总站及分站主要任务:

  1.建立市、区(县)、功能区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人才需求动态数据库和人才对接服务平台,依托产业园区、骨干企业、高等院校、重大项目,实现人才、技术、产业精准对接;

  2.及时发布市、区(县)、功能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要人才政策和人才需求信息等,做好情况推介和政策咨询;

  3.帮助企事业单位通过技术咨询、成果转化、项目合作、技术入股、学术交流等多种方式,柔性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4.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和社会需求,联络和对接市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团体,为有意向来汕创新创业的优秀人才做好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

  5.承办国家、省、市和区(县)、功能区各类高层次人才项目活动,主要包括:招才引智洽谈会、科技成果转化交流会、人才专业培训等;

  6.服务我市产业需求,联系我市海内外人才工作联络站、省内其它人才驿站、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举办或协办人才产业论坛、专家联谊会、创新创业交流会等形式,组织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与本地企业进行项目对接;

  7.对接市、区(县)、功能区政务服务中心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专区,承办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事项;

  8.完善人才驿站日常管理,为高层次人才入驻驿站期间提供食宿、休闲等服务;

  9.在职能范围内协调解决人才柔性引进和智力服务过程中的其他相关问题。

  第五条  涉农县级和重点帮扶镇级乡村振兴人才驿站主要任务:

  1.聚焦发展乡村产业大力引进人才。围绕打造县域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镇域产业发展集聚区,主动对接省内外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区和涉农院校,积极推荐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举办各类引才活动,推动人才与企业对接,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学术交流、成果转化、技术入股等方式,柔性引进产业领军人才和创新人才。根据乡村产业发展需要,协助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工作站,提高引才聚才能力。

  2.聚焦促进农民致富加强人才培育。围绕提高农民致富本领,联合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培训学校、农业科研院所、行业商协会等机构,开展常态化系统性技能培训,利用在线教育资源,实施“广东精勤农民网络学院培训项目”和“广东百万农民线上免费培训工程”,重点培养高素质精勤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主动承接“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和农村电商人才、乡村工匠等人才培养项目有关培训工作,积极培育高素质本土人才。

  3.聚焦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人才集聚。围绕建设美丽乡村、发展美丽经济工作重点,吸引熟悉乡村的首席规划师、乡村规划师、建筑师、设计师及团队进驻人才驿站设立工作室,参与村庄规划设计、特色景观制作、人文风貌引导。主动汇集本地传统建筑工匠名匠,发挥传帮带作用,依托人才驿站培养修路工、水利员、改厕专家、农村住房建设辅导员等专业人员,储备本土建设人才。围绕传承保护乡村文化,发展乡村旅游,集聚一批乡村文艺社团、创作团队、非遗传承人和乡村旅游示范者。

  4.聚焦促进对口帮扶开展人才交流。围绕推动新一轮区域对口帮扶,结合省内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人才“组团式”帮扶等工作,定期举办人才交流会、专业研讨会、合作洽谈会等活动,加强珠三角地区和被帮扶地区人才交流。设立人才帮扶工作室,邀请珠三角地区专家人才,驻站开展专业指导和交流活动。在符合条件的农技推广服务驿站设立人才驿站农技人才基地,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合作开展专家服务基层活动,引导农业科技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到基层进行技术指导帮扶。

  5.聚焦提升保障能力优化人才服务。围绕加强乡村人才服务保障,设立政务服务终端和“一站式”服务窗口,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人才信息库、项目需求库和线上服务管理平台,为人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推动当地农商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在驿站定期开展金融服务活动,为相关机构将服务重心及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领域倾斜提供便利。为柔性引进人才在入驻驿站期间提供交通、食宿、参观考察、洽谈对接、政策咨询和生活服务保障,协调解决人才引进和智力服务过程中的各种困难。

  第六条  下列人才可入驻我市各人才驿站:

  1.对接我市和各区(县)及功能区需求,中直、省直、市直有关部门选派的专家人才;

  2.持省“人才优粤卡”的高层次人才;

  3.有名望、有影响力的潮籍英才与海外侨领;

  4.短期来汕考察、参加技术交流或人才项目活动的专家人才;

  5.持“汕头人才金凤卡”或经认定的汕头市A类、B类高层次人才,在汕头暂时没有住所的;

  6.其他经人才驿站管理部门同意入驻的人才及相关工作人员。

  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人才,可填写《汕头市人才驿站入驻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相关材料和有关通知文件,向人才驿站管理部门申请入驻。第1、2、3类人才可携带2名随行人员入驻驿站,收费标准与人才相同。人才驿站管理部门及委托运营单位要认真核实入驻人才资格条件,及时协调办理入驻手续。

  第七条  人才入驻人才驿站少于3天(含3天)的,食宿免费;经人才驿站管理部门批准,免费时间可适当延长。入驻4天以上,第4天起按汕头市人才驿站总站和分站200元/天的标准收取住宿成本,澄海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县级和镇级乡村振兴人才驿站分站按150元/天的标准收取,用餐成本另计。入驻时间长的,可实行一事一议。人才驿站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住宿、用餐、场地等相关成本收取标准进行细化和适当调整。

  第八条  在人才驿站举办高层次人才活动,主办方或人才需填写《汕头市人才驿站活动申请表》(附件2),向人才驿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办或承办的活动在人才驿站举办的,经人才驿站管理部门批准,优惠或免收场地租金,并优先安排。其他单位主办或承办的活动在人才驿站举办的,收取一定场地使用成本。我市各类人才在人才驿站开展学术交流、人才联谊等人才有关活动,经人才驿站管理部门批准,优惠或免收场地使用成本。

  第十条  我市各人才驿站实行信息共享、场地共用、活动共办,各人才驿站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互相支持。

  第十一条  各人才驿站要建立专业专职的服务管理团队,负责驿站日常运营管理;也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或由人才驿站管理部门指定下属单位负责运营,人才驿站管理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确保人才驿站按要求良性运营。人才驿站委托运营的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人才驿站要结合实际,建立人才入驻登记备案制度、活动准入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运营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人才驿站运营经费从省下拨运行经费、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各区(县)和各功能区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人才驿站自有收入中列支。人才驿站运营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人才驿站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

  2.人才信息库、人才需求动态数据库和人才对接服务平台等“两库一平台”建设经费;

  3.专家在人才驿站工作期间的住宿、用餐费用;

  4.人才资源和人才需求调查统计工作经费;

  5.人才驿站管理人员薪酬等运营管理经费;

  6.完成第四条、第五条人才驿站主要任务所需的其他有关合理开支。

  第十四条  人才驿站运营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区(县)、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要根据人才驿站建设运行实际需要配套安排一定财政资金,并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人才驿站自有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五条  人才驿站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每年组织对人才驿站运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人才驿站运营经费使用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回下拨的运营经费,取消人才驿站办站资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追责。

  第十六条  每年度对人才驿站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方式采取自查和考核相结合。人才驿站管理部门负责对人才驿站项目进行自查,并填报《汕头市人才驿站绩效考核自查表》(附件3)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各人才驿站项目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委人才办。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人才驿站运营管理、引才人次、引才成效、资金使用、专家反馈等五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及格”三个等级。汕头市人才驿站总站及分站、县级乡村振兴人才驿站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下年度资助50万元;镇级乡村振兴人才驿站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下年度资助15万元;考核结果为“不及格”的,须立即进行整改并暂停发放运营经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各区(县)、功能区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进行细化。


  附件:1.汕头市人才驿站入住申请表.doc

             2.汕头市人才驿站活动申请表.docx

             3.汕头市人才驿站绩效考核自查表.doc

             4.汕头市人才驿站绩效考核评分表.doc


  政策解读:关于《汕头市人才驿站运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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