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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 2014-07-14 00:00:00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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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今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22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评审时间要求

  我市申报评审高级资格或委托省评审中、初级资格的材料,按报送程序,由有关单位受理后于9月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上报。由于审核时间相对集中,请各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预约报送。

  我市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9月两个月份,10月份起为各评委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评审工作。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认定工作待省统一布置后另文通知。

  二、落实申报人评审公示制度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申报人的评前公示和评审通过公示工作。学校等教学单位公示时间应安排在教职员工在校或返校时段,错开假期。对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同时,按专业系列统一在市人社局网站(http://hrss.shantou.gov.cn)公示。各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在完成评审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通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的电子文档报送市人社局专技科。

  三、加强评委会的组织管理

  各级评审机构的组建、管理,评审工作的开展和职称工作人员管理按《关于加强我市职称工作管理的通知》(汕人社〔2012〕155号)执行。

  1、各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主任由职能部门一名在职的科级干部担任。如有变更,请于8月31日前将相关人员信息报市人社局。

  2、各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于9月底前完成评委库委员信息维护和更新工作,剔除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调离原工作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并按评委库委员产生程序及时增补。入库委员的在职在岗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有变更的,及时收集后报市人社局调整更新。

  3、中评委会委员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组成。各日常工作部门严格按规定通知评委,确定的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在评审前须密封报送市人社局。评委持《评审委员库委员证书》出席评审会议。

  4、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根据评审工作量拟定评审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评审组织程序,安排充足的评审时间和合理的评审活动议程。评审会议工作计划于评审前5个工作日报人社局专技部门审定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5、评委会实行评委审阅材料主副审制度。

  6、拓展面试、答辩等评价方式的应用范围。对破格、专业跨度较大、材料中存在疑点或不足、专业经历或业绩成果难以界定的申报对象,一律通过面试、答辩测试其实际水平;未按时到会答辩或答辩不合格的,不提交评委会评审。有条件的中评委会积极实施全员面试、答辩。传统工艺美术专业评审进一步完善现场业绩鉴定、技能考核等评价方式。

  7、各中评委会、市直各初级评委会认真执行评委会年检报告制度,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年度评审工作开展情况。

  四、评审工作其他事项

  1、申报人必须如实填报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情况并提供有效佐证资料,对任现职(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申报单位以外单位的工作经历,须提供由该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表现及业绩情况证明材料。

  2、事业单位人员申报中、初级资格,须提交《汕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资格审核表》复印件(单位验原件)作为《证书、证明材料》附件之一;岗位聘用情况有变动的,同时提交变动后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变更书》。

  3、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如实、客观加具审核意见,审核把关责任落实到人。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程序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书面告知原因。对不属资格条件和职称政策要求范围的,不得增加条件、设置关卡,影响正常申报。

  4、严格执行职称申报属地管理原则,本市、区(县)属各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推荐或委托,方可送高评委会或市外中、初级评委会参评,否则评审结果不予认可。市外或中央、省驻汕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市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有管辖权的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连同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受理。

  5、市直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于评审公示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核发资格证书的相关材料报送市人社局。

  有关政策文件和评审用表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gdhrss.gov.cn)查询下载。我市各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2。

  五、严格申报评审纪律

  1、申报人员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抄袭他人论文者,不予受理评审;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按资格条件规定延迟3年申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2、职称工作人员违反职称工作纪律,有包庇护假、协助申报人员造假情况的,对责任人员和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3、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会和专业组委员,人社部门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

    

  

  附件:1. 《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22号)

   2. 汕头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联系表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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