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民政局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强化低保动态管理 《汕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月1日起施行
  • 2021-01-18 10:54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
  • 【字体:
  •   日前,汕头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汕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从总则、保障对象与条件、申请与审批、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就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进行规范。《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汕头市公民的基本生活。该《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升了低保标准制定的层级,完善了低保对象的认定机制,调整了低保申请的受理主体,强化了低保动态管理机制。《办法》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办法》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以下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按照区(县)民政部门综合评估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照分类施保有关规定,在已核定保障数额的基础上,其个人保障金额按10%提高保障金额。
      《办法》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可以享受以下专项救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并为符合参保代缴条件的特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教育部门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部门全额资助个人缴费部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居民医疗保险的水平资助。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租住公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减收租金。具体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城市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依法可以享受的专项救助。
      《办法》要求,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进行随机抽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1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主动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按照原保障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再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证》。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民政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