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西凤慈善基金会:
经查证,汕头市西凤慈善基金会未按照规定接受2025年度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汕头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地址:汕头市长平路78号汕头市民政局404室;联系电话:0754-88900624),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汕头市民政局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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