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汕头市华南理工大学校友会
住所(地址):汕头市天山路春源工业村教学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锡源
经查,你(单位)未参加2015年度至2018年度年检年报,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以上事实有年检年报记录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及《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裁量档次为从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民政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头市民政局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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