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汕头市豪山书法社
住所(地址):汕头市金涛庄东区45栋2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业宏
经查,你(单位)未参加2016年度至2018年度年检年报,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法人登记证书过期,逾期未换证,以上事实有年检年报记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询问笔录》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及《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裁量档次为一般。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停止活动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活动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民政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头市民政局
2021年3月15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