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汕头市粤东文化艺术研究院
住所(地址):汕头市丹阳庄金银岛花园村香榭公寓3栋8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则宏
经查,你(单位)未参加2015年度至2018年度年检年报,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以上事实有年检年报记录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及《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裁量档次为从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民政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头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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