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民罚决〔2020〕第17号
当事人:汕头市红旗艺术团
住所(地址):汕头市阳光海岸一区7栋1404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惠端
经查,你(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过期,逾期未换证,以上事实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询问笔录》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及《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你(单位)的违法情节为从轻。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民政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头市民政局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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