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民罚决〔2020〕第6号
当事人:汕头市青少年教育协会
住所(地址):汕头市外马路46号硅谷学院三楼3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瑞鹏
经查,你(单位)未参加2017年度至2018年度年检年报,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以上事实有年检年报记录、《询问笔录》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能正视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并已提交2019年度工作报告以待审查,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按照《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及《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你(单位)的违法情节为一般。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停止活动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活动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民政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头市民政局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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