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民政局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汕民罚决第1号-佳福
  • 2020-07-30 17:20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
  •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民罚决〔2020〕第1

    当事人:汕头市佳福儿童早期干预康复中心                       

    住所(地址):汕头市潮阳区百禧豪府2幢301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伟芝        

      经查,你(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过期,逾期未换证,以上事实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询问笔录》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主动认识错误,并积极补齐换证相关材料,按照《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及《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你(单位)的违法情节为从轻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民政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头市民政局

    2020年6月22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民政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