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民罚决〔2019〕第4号
当事人:汕头市东江杂技魔术团
住所(地址):汕头市共和路共兴园7栋11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育隆 职务:
经调查,你(单位)2014-2016年度连续3年未参加年检年报,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年检年报记录,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民政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民政局
2019年3月20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