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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民罚决第2号-汕头市两岸交流促进会
  • 2020-03-31 16:16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
  •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民罚决〔2019〕第2


    当事人:汕头市两岸交流促进会                      

    住所(地址):汕头市碧霞庄中区4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柯声毅      职务:        


    经调查,你(单位)2013-2016年度连续4年未参加年检年报,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年检年报记录,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民政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民政局

    2019314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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