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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民罚决第1号-汕头市蓝天义工协会
  • 2020-03-31 16:12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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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民罚决〔2019〕第1

    当事人:汕头市蓝天义工协会                      

    住所(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外马路联兴里直巷31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晓东      职务:        

    本机关20181128日对非法开展旧衣物回收箱公开募捐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与公司开展旧衣物公益回收项目,在汕头地区各居民生活小区及街道步道投放旧衣回收箱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公开募捐方式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调取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调查笔录》证实。此行为也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能积极配合执法,有悔改表现,主动认识错误,立即停止募捐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法所得人民币拾伍万元整;

    3.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261008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民政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民政局

    201914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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