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民罚决〔2019〕第1号
当事人:汕头市蓝天义工协会
住所(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外马路联兴里直巷3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晓东 职务:
本机关2018年11月28日对非法开展旧衣物回收箱公开募捐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与公司开展“旧衣物公益回收项目”,在汕头地区各居民生活小区及街道步道投放旧衣回收箱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公开募捐方式”,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调取材料清单》相关材料、《调查笔录》证实。此行为也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能积极配合执法,有悔改表现,主动认识错误,立即停止募捐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伍万元整;
3.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261008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民政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民政局
2019年1月4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