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告知如下: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有关规定,请你们本告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理事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银行机构申请开设临时账户并依照有关规定注入不低于二万元的注册资金,并在召开理事会后1个月向我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是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捐助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出资人投入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资产。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汕头市民政局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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