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发起人: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拟成立登记(社会团体)告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符合社会团体名称有关规定,请你们自本告知书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银行机构申请开设临时账户并依照有关规定注入不低于三万元的注册资金。成立大会后1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社会团体法人注册登记。
二、社会团体法人是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捐助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出资人投入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社会团体法人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资产。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汕头市民政局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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