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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营经济38条”政策系列解读之十一
  • 2019-09-12 18:26:30
  • 来源: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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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民营经济38条”政策系列解读之十一


    37条: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条款内容: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平安稳定、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助力非公有制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创新发展。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管理者受到的不实举报或诬告陷害。(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分别牵头)  

    问题:在实现全面保护企业家的各类合法权益方面,人民法院怎样发挥职能作用?  

    解答:人民法院主要从六个方面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一是依法保护。凡属法律不禁止的,或者不违反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都应当认可这些行为。凡属违法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坚决依法予以制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改革开放以来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第二是能动保护。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尽早制定相关司法政策,明确相关的法律界限,为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提供遵循和依据。第三是平等保护。人民法院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平等使用各种生产要素。对民营企业要跟对国有企业一样,对中小企业要跟对大企业一样,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不能有任何歧视和偏见。第四是全面保护。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要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实体上的权益,而且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程序上的权利;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而且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利益;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产权债权,而且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第五是实质保护。要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分别情况依法处理。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第六是及时保护。各级法院在审理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案件时,应当尽可能减轻相关当事人的负担,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使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尽早摆脱诉讼纠缠,尽快发展壮大,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建构良好的法治环境。  

     

    问题: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人民法院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案件,在这方面有何进展?下一步如何开展工作?  

    解答:人民法院始终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指示,加大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冤错案件的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即成立“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并下发文件强调依法加大甄别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工作力度,促进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2019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张文中案依法改判张文中无罪,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第一案,准确把握了国家政策的发展变化,对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从法律的角度,以法律的标准实事求是地予以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严格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一个“标杆”案件,社会反响良好。上述十大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传递了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的政策导向,有助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以及干事创业信心,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地方法院均加大了涉民营企业家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力度,也有很多人民法院经过甄别纠正后宣告当事人无罪的案例。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甄别纠正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领域涉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冤错案件工作力度,同时加大国家赔偿的工作力度,继续向社会释放积极信号,将中央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政策落到实处。  

     

    问题:在完善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方面,汕头法院将采取哪些举措?  

    解答: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新时代汕头民营经济健康高质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五大方面18条举措对全市法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该意见强调,全市法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以依法保护为前提,平等保护为核心,全面保护为基础,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该意见要求,全市法院要依法履行刑事审判职能,严惩侵害民营经济主体权益犯罪,努力营造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的良好氛围。要严格执行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标准,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新型融资模式,支持民营企业以知识产权、市场摊位使用权等权益进行质押贷款,推动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要妥善处理股东之间因经营、管理、利益分配等产生的纠纷,充分发挥重整、和解制度功能,积极帮助暂时经营困难但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要妥善调处民营企业在技术改造升级过程中引发各类纠纷案件,进一步加强对战略性科技成果、原创作品、驰名商标和老字号的保护,依法审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案件,支持保障民营企业创新升级。要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力度,依法及时再审并纠正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管理体制机制,从源头上、制度上有效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要严格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为;严肃依法认定行政机关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依法允许民营企业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解除民商事合同。要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开展专项执行活动,推进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清理工作;对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民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法提供诚信证明或删除失信记录,及时恢复信用。要开通“民营企业绿色通道”,发布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等单位在纠纷化解、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沟通联动,着力提升诉讼服务精准度。要注重强化司法引导,及时梳理民营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适时发布司法保护政策措施及典型案例,推动形成依法保障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咨询方式:市中级人民法院8893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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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政策措施详见:https://www.shantou.gov.cn/jxj/zwgk/bmwj/zcwj/content/post_1735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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