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办法》政策解读
为鼓励和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推动旧工业厂区转型升级,满足中小微企业增资扩产提质增效和创业创新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汕头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汕头市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实施意见》等的规定、原则,结合实际,市工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了《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办法》(以下简称《促进办法》)。《促进办法》自2019年10月13日起实施,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汕头市现有工业用地较少,缺乏集中连片工业用地,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约95平方公里,仅占全市土地总面积(2199.04平方公里)的4.3%,占建设用地面积(618.2平方公里)的15.4%。各园区内存量土地也较少,省级的金平产业转移工业园区、龙湖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已出让面积高达91.4%、90.3%。同时,汕头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用地资源匮乏与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现象并存。因此,鼓励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是推动旧工业厂区转型升级、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满足中小微企业增资扩产提质增效和创业创新需要的有效手段。
二、主要内容说明
《促进办法》共分7部分内容,其中:
第一是关于标准厂房规划、建设的规定,明确了标准厂房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标准厂房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标准厂房的建设标准等内容;
第二是关于标准厂房政策支持的规定,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对标准厂房建设进行事后奖补的实施期限和标准,以及对新入驻企业扶持方式,保障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和用地地价等内容;
第三是关于申请政策支持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申请条件规定;
第四是关于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政策支持的申办流程和申报材料规定;
第五是关于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和分割转让的标准、程序规定;
第六是关于市直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的规定;
第七是关于实施期限和解释部门的规定。
三、扶持范围和奖励标准
扶持范围:对汕头市域范围内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在符合土地、城乡规划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标准厂房和《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办法》相关技术标准及规定进行建设,或纳入当地《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方案》用地、经管委会、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工业厂房,建成后主要销售、转让、出租给中小微企业作为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经营场所的标准化工业厂房建设项目进行奖补。建设项目应符合促进办法中关于标准厂房的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面积比例、投资主体自用面积比例等建设标准规定,且应于2019年1月1日后建成竣工验收,有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定位、环保要求的企业入驻,入驻率应不低于30%。
奖励标准:由市财政自2019-2021年通过事后奖补对符合促进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第二层及以上部分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补。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申报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政策支持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报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政策支持应符合的条件包括3方面的内容:
1.应符合《促进办法》中关于标准厂房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规定,《促进办法》第一点的(一)。
2.应符合《促进办法》中关于标准厂房的建设标准规定,《促进办法》第二点的(三)。
3.应符合《促进办法》中关于标准厂房政策支持的申请条件,《促进办法》第三点。
(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政策支持的申报对象是建设方?还是投资方?还是管理方?
答: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政策支持的申报对象应为投资方。《促进办法》的二、(一)中明确,奖补受益方为投资方。四、(一)中明确,由项目投资方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同时,《促进办法》的三、(二)明确,申报主体应是在汕头市境内登记注册和纳税的企业,且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自然人),或机关事业单位。
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政策支持申报流程图
相关附件:
政策原文详见:https://www.shantou.gov.cn/jxj/zwgk/bmwj/zcwj/content/post_17357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