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的通知
保税区、高新区和各区(县)环保部门、经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6〕235 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做好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7〕1 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3号),全面推进我市绿色清洁生产工作,现公布我市2018年度第二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次公布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牵头部门为环保部门。各辖区环保部门应会同经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书面通知被公布的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加强对被公布企业清洁生产开展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引导和规范企业的清洁生产行为,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进行处罚。
二、企业应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登录“广东省清洁生产验收管理平台(www.gdqjsc.com)”注册及公布相关信息,并在两个月内按照规范启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后,应登录“管理平台”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六份提交至市环保局。
三、汕头市2018年第二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可在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shantou.gov.cn/epd/)、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www.shantou.gov.cn/jxj/)浏览。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10月日
(联系人及电话: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许树波,88692382;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郑婕,889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