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汕头华侨试验区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试验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试验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在试验区直管区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以及开发商配建移交的配套设施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的总称。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是指政府依法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依法转让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
第四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兼顾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积极提供优质公共资源,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收支分开原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政府管理或投资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以及在其上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广告位等的有偿使用;
(二)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
(三)公园、广场、绿地、桥下空间等城市公共场地及相关配套 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有偿使用;
(四)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
(五)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有偿使用;
(六)国有建筑物、公共机构屋顶等空间(含光伏资源)及其他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有偿使用;
(七)水库、河道、水利设施、山林、旅游资源有偿使用;
(八)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有偿使用:包括港口码头、加油站、加气站、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筑砂石、屠宰场等;
(九)政务数据资源有偿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以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土地、矿产、森林、海域等自然资源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政与金融局。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负责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价值评估备案、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二)经济发展局。推动市发改局按权限制定的《广东省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负责建立国有建筑物、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资源、风能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设与城市管理局。配合市城管局建立直管区范围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牵头公事中心建立直管区城市公园、广场、绿地、桥下空间、公共停车场(含配建充电桩、广告位)、河道、水利设施等城市公共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规划与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港口码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工程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的有偿使用工作。
(五)文化发展局。负责建立文化体育场馆、旅游资源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其他。其他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试验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
第四章管理程序
第九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并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并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十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应依法编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报试验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应当自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被批准之日起20日内,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进行听证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由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华侨试验区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直接授权方式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对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期限根据公共资源类型、有偿使用方式和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有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中标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或其委托的资产权属单位)与经营主体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财政与金融局备案。
合同内容应包含有偿使用范围、方式、期限,有偿使用费用及支付方式、到期移交、违约责任等,同时应对公共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灾害防控、安全管理等责任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对中途终止履行合同而出现的责任及损失补偿等问题应当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资源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坚持合理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利用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应当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经营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督促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足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
第十九条 有偿使用期满,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依法收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需继续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确定经营主体,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经营主体的重新确定原则上应当于有偿使用期限届满6个月前完成。
原经营主体在经营期内提供了符合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对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享有优先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试验区财政与金融局应当切实加强对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擅自改变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多收、提前收取或者免收、减收、缓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二)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试验区财政与金融局加强与试验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协同。相关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违法、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其他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对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