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华侨试验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由汕头华侨经济文化试验区财政与金融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5年9月29日以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印发实施。为使社会各界全面了解《细则》出台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现就有关工作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试验区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汕头华侨试验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汕华管知〔2025〕17号)。
二、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
(二)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
(三)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
(四)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2025〕10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细则》包含六章内容,分别为总则、管理范围、工作职责分工、管理程序、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办法起草文件依据、指导思想、概念定义和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遵循原则。
第二章,管理范围,共2条,(第五条至第六条),主要明确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范围。
第三章,工作职责分工,共2条,(第七条至第八条),明确试验区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监督。
第四章,管理程序,共11条,(第九条至第十九条),包括试验区有关部门应建立台账、编制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听证、价值评估、选定主体、签订合同、收入上缴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4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明确试验区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管职责,试验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规定有关情形及追究相应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六章,附则,共2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补充相关说明,明确办法实施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