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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司法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的通知
  • 2020-08-04 09:54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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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司〔2020〕18号


各区(县)司法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粤司办〔2020〕92号)的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汕头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汕头市司法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4日

  

汕头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3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根据《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和《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粤司办〔2020〕9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补贴,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

  第三条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法律援助补贴范围包括: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再审阶段、死刑复核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

  (二)民事、行政、申请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

  (三)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五)申诉案件代理,包括申请再审、刑事申诉、申请抗诉或法律监督案件;

  (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七)代拟法律文书;

  (八)法律咨询;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法律援助补贴由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直接费用和应当支付给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基本劳务费用两部分构成,结合法律援助事项类型、案件所处阶段和跨区域情形等因素确定。直接费用,包含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翻译、公证、鉴定和专家服务等所产生的费用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

  1.本地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2 个工作日计算;

  直接费用:700元。

  2.跨区(县)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2.5个工作日计算;

  直接费用:900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3 个工作日计算;

  直接费用:1200 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

  1.本地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2 个工作日计算;

  直接费用:700 元。

  2.跨区(县)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2.5 个工作日计算;

  直接费用:900 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3.5 个工作日计算;

  直接费用:1200 元。

  (三)审判阶段

  1.本地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3 个工作日计算;

  直接费用:800 元。

  2.跨区(县)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3.5 个工作日计算;

  直接费用:1200 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5 个工作日计算;

  直接费用:1500 元。

  (四)审判阶段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一审案件和死刑、无期徒刑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

  1.本地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5.5 个工作日计算;

  直接费用:800 元。

  2.跨区(县)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6.5 个工作日计算;

  直接费用:1200 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9 个工作日计算;

  直接费用:1500 元。

  (五)担任刑事自诉人代理人的案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标准支付补贴。

  (六)担任刑事被告人辩护人同时又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代理人的,按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标准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基本劳务费用标准分别支付补贴。只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支付补贴。

  第八条 承办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

  1.本地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3.5 个工作日计算;

  直接费用:1200 元。

  2.跨区(县)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4 个工作日计算;

  直接费用:1500 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5.5 个工作日计算;

  直接费用:2500 元。

  (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通过诉前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支付补贴。采用非诉调解的方式办理案件,需报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核准同意。

  第九条 承办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行政诉讼案件和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行政复议案件

  1.本地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2.5 个工作日计算;

  直接费用:900 元。

  2.跨区(县)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3 个工作日计算;

  直接费用:1300 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3.5 个工作日计算;

  直接费用:2300 元。

  第十条 承办申诉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申诉案件、申请再审案件(包括举行和不举行听证程序),根据案件类型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的相关规定支付补贴;

  (二)申诉后,继续承办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或决定重审、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根据案件类型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的相关规定另行支付补贴。

  第十一条 承办执行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本地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2.5 个工作日计算;

  直接费用:900 元。

  (二)跨区(县)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3 个工作日计算;

  直接费用:1300 元。

  (三)跨市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按日平均劳务费用乘以 3 个工作日计算;

  直接费用:2300 元。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接受指派承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任务的补贴标准:

  (一)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参与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按工作日计算,每个工作日按日平均劳务费用支付补贴。

  (二)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需要完成会见、阅卷、参与量刑协商、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工作的,按件计算,每件案件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支付补贴。

  第十三条 代拟法律文书,每件按 1 个日平均劳务费用的标准支付补贴。

  第十四条 受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每个工作日按1个日平均劳务费用的标准支付补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所称的日平均劳务费用,按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汕头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每年 250 个工作日,再乘以 1.3倍的系数计算所得。

  第十六条 跨省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根据案件类型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关于跨市案件补贴标准的 2 倍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涉及二个和二个以上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受援人的,以一个案件为基数,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支付补贴 400 元,总增加金额不超过 40000 元。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事项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地点(包括羁押地点、服刑地点、监视居住地等)、办案机关(公安、检察、法院、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所在地、开庭地点、强制执行地点、调查取证地点、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单位所在地等不同,分为本地案件和包括跨省、跨市、跨区(县)在内的跨区域案件。

  单个法律援助事项中涉及的前款所述地点均在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区(县)内的,为本地案件;有一项以上地点在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区(县)外但在汕头市内,为跨区(县)案件;有一项以上地点在汕头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为跨市案件;有一项以上地点在广东省以外的其他省份的,为跨省案件。

  第十九条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出现特殊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销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前款所称“实质性工作”,是指刑事案件的会见、阅卷、开庭或者调查取证;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答辩、组织调解、开庭或者调查取证。

  (二)单一法律援助事项开庭时间超过一个工作日的,每增加一个工作日的开庭时间,增加支付一个日平均劳务费用,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一个工作日计算。

  (三)受援人人数特别多、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众多、案件特别重大、案情特别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和办理时间特别长、路途特别遥远等特征的案件,法援机构可申请按专案费用支付补贴。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后三十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支付补贴。补贴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拒付、克扣、拖延。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未按要求结案归档并移交全部相关案卷的,不予支付补贴。

  第二十一条 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予支付补贴;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实际产生的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直接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交通费、食宿费按照当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参照物价指数和汕头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变化情况,按年度对本办法中的补贴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每年1月份,市司法局要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工资情况,计算并公布本年度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具体补贴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司法局、汕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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