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2019〕26号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发改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市属各相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含义务教育、高中,下同)教育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规定
(一)收费项目
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二)收费管理形式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不同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民办高中教育阶段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学费、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原则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标准在学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学校信用等因素制定或调整,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制定或调整;民办高中教育阶段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住宿费由学校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自主确定。
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学费和住宿费执行时间不少于3个学年。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管理
1、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含课间餐)据实收取;校车费经批准后学校按学期收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
2、代收费:作业本费学校可根据学生实际用量统一代购,据实收取;校园一卡通工本费首次办卡免费,补领按15元/张收取;代购教辅材料费按照“一科一辅”“自愿订购”的原则统一代购,据实收取;校服费(仅限城镇中小学)按教育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高中学生体检费新生31元/生,其它年级13元/生。
3、课后服务:根据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学校或学校与第三方社会机构(含社区活动中心、勤工俭学服务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以及合法合规、安全有保障、服务质量高的社会培训机构,下同)联合在校内举办的课后服务收费,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发改部门批准。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学生家长自愿选择,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民办高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据实收取。
(五)民办中小学学费的收取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但不得跨学年收费。
(六)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网络、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将教育收费项目、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公开,同时在招生简章注明,并随录取通知书寄送。学校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收费调整或政策变动时,要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及时、合法、有效。
民办学校收费内容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
二、收费申报程序
(一)市属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具体收费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发改局批准后执行。
(二)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具体收费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后,由区发改局转报市发改局批准后执行。
(三)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具体收费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区(县)发改局批准后执行。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学校应当在每年5月份前完成审批手续,经批准制定或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在学校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布。原则上逾期申请的推至下一年度申报。
三、申报收费提供的资料
(一)申报学费收费标准
1、申请函(下同),包括学校的基本情况(含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申请制定或调整的学费收费标准(现行学费收费标准或调整幅度),申请制定或调整学费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
3、申请制定或调整学费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4、填报《汕头市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表》(新建学校除外),该表可在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见附表1);
5、发改、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住宿费收费标准
申请函、学生宿舍楼建筑面积、学生宿舍建设投资情况、生均面积、室内基本条件、公共(卫生)设施、管理和服务情况等。
(三)申报校车费收费标准
申请函、校车测算成本(含购车费用、乘车学生人数等)。
(四)申报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申请函及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的具体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条件、服务时间、学生人数、自愿参加表等书面协议或合同。
四、严格落实退费规定
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还所收费用。
1、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或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4、学生在校时间从学校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五、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
民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坚持非盈利和学生自愿原则。服务性收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及家长,据实结算;学校要定期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收费收支清单,接受家长监督。代收费可采取集中预收和期末结算的方式,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按学生实际需要据实确定代收费项目;每学期末,学校应向学生及家长公布代收费收支清单。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六、建立收费情况报告制度
学校要建立收费台帐,详细记录收费情况,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每年3月底前,学校要梳理上一年度教育收费情况,如实填报《汕头市 年度民办中小学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表2,该表可在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学校所在地发改主管部门。
七、强化教育收费行为监管
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要加强对辖区内民办中小学日常收费行为的监管,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对本地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表:1.汕头市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表
2.汕头市 年度民办中小学收费情况报告表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