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18〕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产业园建设发展绩效评价办法》已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
汕头市产业园建设发展绩效评价办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建设发展绩效评价办法》(粤办函〔2018〕12号),为进一步强化汕头市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市级以上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产业园区)提质增效,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制订本办法。
一、绩效评价的对象范围
本办法所称市产业园区为各区(管委会)中属市级以上的产业园区,包括汕头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濠江片区(含濠江产业集聚地)、汕头市产业转移工业园保税片区、汕头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海门片区(含潮阳产业集聚地)、汕头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南片区(含潮南产业集聚地),金平产业转移工业园,龙湖产业转移工业园,澄海产业转移工业园,贵屿产业转移工业园共8个园区(片区、集聚地)。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
市经信局每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市产业园建设发展绩效评价工作组,按照《汕头市产业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市产业园区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开展评价。
三、绩效评价指标
市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园区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的主要依据。市产业园区应每年针对评价指标制订绩效目标(其中:珠三角地区产业向粤东西北地区梯度转移年度目标由市根据省的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区),报送市经信局备案;每月向市经信局报送目标完成进度;每年绩效自评时上报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市经信局可结合省、市的有关工作部署对绩效评价指标进行调整完善。
四、绩效评价程序
(一)自查自评。市产业园园区管理机构每年初开展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自评,并于4月底前将本地园区自评结果报送市经信局。
(二)核查评价。市绩效评价工作组对各产业园区报送的自评材料进行核查,确认指标数据。
(三)审核通报。市经信局根据指标数据形成年度评价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并向全市通报。
五、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市政府在通报年度评价结果时,将各园区绩效评价情况及存在问题反馈园区所在地区(管委)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督促当地进行整改。园区所在地区政府(管委)应及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经信局。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安排省级支持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因素。
市结合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对新落地投资亿元以上企业数、新落地投资10亿元以上企业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基于保税特殊功能,保税区可以加计限额以上批零贸易业增加值和规模以上服务业增加值)增速、税收总额增速、珠三角地区产业向粤东西北地区梯度转移年度目标完成率等指标中3项及以上排名居前的三个园区,给予资金和土地指标奖励。其中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给予每个园区10万元的奖励,奖金主要用于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土地指标奖励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经信局落实。
六、绩效评价监管要求
市产业园区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分别由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等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监管,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监管情况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经信局。实施环保“一票否决”,由市环保局提出上年度对环境保护工作不力或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园区,取消其获得奖励的资格。
七、附注
(一)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汕头市产业园区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汕府办函〔2016〕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汕头市产业园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