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17〕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下称城乡居保)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
二、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县三级财政按上述补贴标准各负担1/3。
三、参保人属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逐年给予资助,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资助缴费期间符合政府缴费补贴条件的参保人,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四、参保人属退伍军人的,其服役期间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城乡居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参保人属退伍军人的,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年限应当视同城乡居保缴费年限,区县政府按以下原则对其个人缴费给予资助:
(一)当地实施城乡居保制度时,年满60周岁的,按其视同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以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一次性给予资助;
(二)未满60周岁的,按其视同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以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一次性或者逐年给予资助。采取逐年资助的,在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剩余的视同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以缴费标准最低档次一次性给予资助。
资助缴费期间符合政府缴费补贴条件的参保人,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缴费15年以上的,从第16年起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政府负担。
六、参保人死亡的,按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6个月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按50%的比例负担。
七、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