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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汕头市中心城区国有(集体)企业困难职工基本生活实施优待的通知
  • 2017-08-02 16:4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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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7〕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中心城区国有(集体)企业困难职工基本生活实施优待,以保障国有(集体)企业困难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中心城区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含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但已落实措施或已经受处理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汕头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所在企业属于停产、半停产,又难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职工。按有关政策,已列为民政“低保”救济对象的,不列入优待范围。

二、申报程序

(一)由职工本人向所在企业工会提出申请,企业工会初审后在企业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企业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经企业主管机关同意,以主管局、总(集团)公司为单位汇总上报。市直企业报市解困办公室审批发证;区属企业由区解困办公室审核,报市解困办公室批准发证。

(二)优待对象统一由市解困办公室发给《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困难职工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优待证》有效期一年。

(三)对困难职工实施动态管理,期满由所在企业重新填报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变动及经济收入变化情况表,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

三、严格监督

申请申报和审批工作必须实事求是,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一经发现有虚报、冒领的,《优待证》收回注销。核发《优待证》应接受群众监督,不得克扣、拖延或挪用各项优待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优待证》申领、审批过程中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的,可向市解困办公室或市监察局投诉(市解困办公室投诉电话:88645046,市监察局投诉电话:12388)。

四、优待内容

持有《优待证》者,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户每月按家庭人口计,每人免费供应大米10公斤,食油1公斤,以货币补贴方式进行发放,由市、区解困办公室按上年度12月份市场粮油实际价格确定补贴金额,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每户每月由供电部门按特殊群体用电优惠政策给予减免电费。

(三)每户每月由市自来水公司按实收水费抵扣减免水费,减免金额最高不超过12元。

(四)每户每月补贴燃料费30元,由市、区解困办公室负责发放。

(五)租住周转房或公房的,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减收50%租金。租住房屋的,房管部门减半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

(六)免缴清洁卫生费、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减收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主机)每月16元(每月只收10元);减收有线(模拟)电视收视费每月10.5元(每月只收6.5元)。

(八)可按免费义务教育规定,免收学杂费、课本费。

(九)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祖父母、父母及配偶、子女)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名专家门诊除外)、肌肉注射费。

(十)减半收取代理社会保险档案托管费和代办社会保险服务费。

五、费用结算

困难职工享受优待的有关费用按政府、单位、企业分级分担。本通知第四条第(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费用,由相关单位负责支付;第(一)、(四)项的费用,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区两级财政负责。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制定优待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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