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17〕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7日
汕头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调动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单位的积极性,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及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省级补贴资金转拨和市级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
市农业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以及基本农田质量建设的指导。
市审计部门负责按规定组织对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协助。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
第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为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统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标准为一年每亩70元。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标准视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对各区(县)给予一年每亩30元的补助;市级财政对金平、龙湖区给予一年每亩40元的补助,对濠江、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给予一年每亩20元的补助;濠江、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自行负责一年每亩20元的补贴资金。
第七条 市、区(县)两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拨付一次。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据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上一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以及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确定基本农田补贴面积,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经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四)在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完成审核并于每年6月底前拨付上一年度省级补贴资金至市财政后,市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省、市两级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县);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省、市、区(县)三级补贴资金拨付到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延迟拨付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等支出。
对发放至村集体的补贴资金,可统筹用于精准扶贫开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以及农田水利建设,允许按照村务公开等相关规定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将基本农田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对外公布,公布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保护基本农田。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破坏基本农田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扣发承担该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当年的补贴资金。
违反规定破坏基本农田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补划。未完成恢复原状或者补划的,暂停对基本农田保护单位进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挪用、截留或者延迟拨付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被挪用、截留的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