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科〔2023〕150号
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新建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建设,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汕头市新建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补助经费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20日
汕头市新建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补助经费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汕头市新建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是指2023年4月9日(含当天)以后,通过批准或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广东省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本办法以支持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为目标,依据省级及以上科技部门批准或通过认定的文件,对我市新建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给予每个一次性建设补助经费100万元。
第四条 申请对象
省级及以上科技部门批准或通过认定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
第五条 申请材料
1.《汕头市新建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补助经费发放申请表》;
2.依托单位出具首次获得批准或通过认定的承诺书;
3.省级及以上科技部门批准或通过认定的文件。
第六条 申请程序
1.申报。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新建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补助经费发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报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2.审核审批。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集体讨论确定拟补助对象;
3.公示。拟补助对象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并经查实存在申报材料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入选资格;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公示结果的,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市财支付〔2020〕1号)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七条 建设补助经费由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统筹使用于实验室的建设和与之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支出。补助经费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需补助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若与我市已出台的其他政策措施重复,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 《汕头市新建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补助经费发放办法》解读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