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22〕122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市决定对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汕头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在用燃气锅炉
自2024年7月1日起,在用单台出力超过1t/h(0.7MW)的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燃气锅炉。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达到本公告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如国家或广东省对燃气锅炉发布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按新标准、新要求执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8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
- 《汕头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解读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