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练江流域水污染整治指示精神工作方案》(粤委办发电〔2018〕143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汕头市、揭阳市2018年度推进练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函》(粤环函〔2018〕1161号)的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通过设备更新技改项目事后奖补的方式,积极推进我市练江流域印染企业转型升级停产退出,制订本政策措施。
一、补助范围
我市潮阳区、潮南区依法停产退出且具备进入潮阳、潮南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下称:中心)资格的印染企业(下称:印染企业)。印染企业搬迁进入中心并实施设备更新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设备总额不低于200万元。印染企业须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依法纳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印染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1、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潮阳区、潮南区关停、取缔并取消进入中心资格的;
2、2018年10月1日后,违反省关于“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50%以上”要求的,以及2019年1月1日起没有按要求落实停产措施的;
3、违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而被限制获得政府补贴资金的;
4、除上述情况外,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二、补助标准及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印染企业设备更新技改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事后奖补,设备购置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发票时间为准)。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或多项申报。
三、资金来源
设备更新技改项目事后奖补比例最高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30%,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
四、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
相关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将在每年申报期间发布。
五、资金拨付及后续管理
(一)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经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拨付企业。市、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市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二)申报企业必须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或伪造材料的,或在停产退出期间因没有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经发现即取消企业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六、本政策措施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七、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