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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2020-11-23 15:45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汕府〔2020〕119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以粤府土审(05)〔2020〕52号文,批复同意我市征收金平区集体土地38.2829公顷(折合574.244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金平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大港河产城融合项目一期用地及集体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金平区鮀江街道木坑、桥头、云露、夏趾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37.8236公顷(折合567.354亩),其中耕地11.6663公顷(折合174.995亩)、其他农用地26.1573公顷(折合392.359亩),集体建设用地0.4593公顷(折合6.890亩)。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为:金平区鮀江街道桥头经济联合社,面积8.0743公顷(折合121.115亩);金平区鮀江街道夏趾经济联合社,面积13.0709公顷(折合196.064亩);金平区鮀江街道木坑、桥头、云露、夏趾经济联合社共有,面积17.1377公顷(折合257.065亩)。其中实际征收面积为33.2894公顷(折合499.341亩),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属为鮀江街道桥头、夏趾经济联合社及木坑、桥头、云露、夏趾经济联合社共有;其余4.9935公顷(折合74.903亩)属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木坑、桥头、云露、夏趾经济联合社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不计征地补偿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汕府〔2018〕5号)确定的补偿标准,结合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用地采用划留建设用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收土地面积为33.2894公顷(折合499.341亩),征地补偿款总额为9401.9951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

被征地村(居)

面积(公顷)

征地补偿总额(万元)

其中(万元)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

补偿费

桥头经济联合社

7.0211

2269.7474

1853.5704

416.177

夏趾经济联合社

11.3660

3183.8740

3000.6240

183.2500

木坑、桥头、云露、夏趾经济联合社共有

14.9023

3948.3737

3934.2072

14.1665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还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划留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按规定安排留用地4.9935公顷(折合74.903亩)作为金平区鮀江街道木坑、桥头、云露、夏趾经济联合社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其中桥头经济联合社1.0532公顷(折合15.798亩)、夏趾经济联合社1.7049公顷(折合25.574亩)、木坑、桥头、云露、夏趾经济联合社共有2.2354公顷(折合33.531亩);木坑、桥头、云露、夏趾经济联合社已选址确定用地位置,并由金平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用地蓝线图,农用地转用手续在本批次中一并报批,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金平区鮀江街道木坑、桥头、云露、夏趾经济联合社。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38.2829公顷(折合574.244亩),其中4.9935公顷(折合74.903亩)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实际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征地面积33.2894公顷(折合499.341亩),本次征地后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1238人,所需养老保障资金1114.2万元已划入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九、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本公告期限为1个月(202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2月19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5)〔2020〕5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8469812、88312772。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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