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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民意
  • 2018-04-26 10:17
  • 来源: 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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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市民政局牵头组织起草了《汕头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市户籍人口)。1、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下同)。3、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标准的家庭。(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和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病种,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计算时间为申请医疗救助之日的前12个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及以上住院治疗疾病或诊治门诊特定病种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三)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除重点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外,我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有价证券和基金的人均市值,相加总计不超过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三轮车、用于生计的且车龄在5年以上排气量为1.6升以下的小货车、排气量为1.4升以下的小型面包车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无雇员的夫妻作坊、小卖部除外)。

就救助内容与标准方面,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包括: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二次医疗救助。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核算出合规医疗费用后,再由民政部门参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政策,按所属对象类别给予救助。对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为: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或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病种,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最低标准为5万元。

(记者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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