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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2017-09-12 09:45
  • 来源: 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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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广泛性,现将《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重点对以下几个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1.“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的划定是否清晰合理?有没有其他遗漏的情形?(第九条)

2.“门前三包”责任人的确定是否合理?有没有其他遗漏的情形?(第十条)

3.“门前三包”的责任以及其要求和标准是否较为全面合理?有没有其他遗漏的情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7年10月12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和汕头市法制局门户网站的征求意见栏目中反馈或者通过以下方式向汕头市法制局反馈。

通讯地址: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政府大楼12楼

邮政编码:515037

邮箱地址:fzjlfyk@126.com

联系电话:0754-88988671

汕头市法制局
2017年9月4日

 

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其责任区域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维护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所需工作经费投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在区(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文化、教育、卫计、食药监督、工商、旅游、房屋管理、经信、交通、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道“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播放和刊登“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氛围。

第八条 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其管辖范围内“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

第九条 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域: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三)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建(构)筑物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

(四)集贸市场、建筑工地、住宅小区等责任区域,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执行。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划定,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确定后的责任区域报送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辖区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机场、车站、码头和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宾馆、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三)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门店、摊档门前的“门前三包”由该单位、门店、摊档的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门前三包”,由本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六)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高新区、保税区、独立工业(科技)园区、风景旅游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应当达到下列要求和标准:

(一)市容秩序

1.不乱搭乱建、乱摆乱设、乱张贴、乱涂写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2.不乱停乱放车辆,不私设地锁;

3.不擅自拆除、迁移市政环卫设施,不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设施,不放置占道灯箱或者指示牌等。

(二)环境卫生

1.不倾倒、抛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不倾倒污水,不污损外立面墙体和地面;

2.自备专门的垃圾容器或者袋装收集本责任区域的垃圾杂物并按规定时间倾倒或者投放。

(三)绿化维护

1.不践踏草地、损毁苗木,不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拴系物品等;

2.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本办法施行前“门前三包”要求和标准未达到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任人应当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

(一)维护责任区域内市容秩序;

(二)清扫责任区;

(三)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责任人为临街地块或者临街建(构)筑物承租人的,所有权人或者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应当包括责任区域范围、“门前三包”的具体要求、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人的奖惩等内容。

责任人拒不签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责任人下达“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的样式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样式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应当悬挂在责任人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的醒目位置;责任牌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更换。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样式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样式统一制作并负责悬挂。

第十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委会、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辖区各责任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评比制度,实行“日检查、月评比”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对执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或者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未达到要求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落实“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可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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