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征兵工作管理,坚决遏制拒服兵役现象,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汕头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草拟了《汕头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11日。联系人:市征兵办黄参谋;电话:88371170;传真:88371556。地址:汕头市金平区外马路221号。
附件:《汕头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汕头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征兵工作管理,防范、杜绝拒服兵役行为,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兵员征集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户籍公民、在汕头市参军入伍的公民以及汕头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拒服兵役行为是指: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已批准入伍的新兵,在部队政治考核复查期间,属于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经教育仍拒绝服兵役,经部队与兵役机关商妥后作退兵处理的。
第四条 对拒服兵役行为实施处理应遵循依法、从严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增强国防意识,自觉履行兵役义务和国防勤务。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拒服兵役行为实施处罚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监察、公安、民政、卫计、教育、人社等部门具体办理。拒服兵役人员的确定,以每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告为准。
第六条 对拒服兵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十七、十八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款等规定,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相当于该区县一名义务兵两年优待金额的罚款。
(二)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处以相当于该区县上年度一名义务兵优待金额两倍的罚款,依法注销其入伍手续,取消其入伍时享受的一切优待,已享受的一律追回。原是普通高等学校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告知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不准其复学,同时取消其入伍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原是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给予其相应行政处分。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每年应当将拒绝服兵役人员通报本级公安、教育、人社等部门,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其应聘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限制其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有关部门要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阶段的审核力度,将考生的服兵役情况作为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拒服兵役的考生,依法限制其应聘。
(四)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拒绝服兵役人员信息通报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依法限制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
第七条 对违规录用拒绝服兵役人员或为其办理出国(境)、升学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公安等执法部门对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拒服兵役人员依法予以暴光,营造浓厚的依法服兵役社会氛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 月 日。有效期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