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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秘书处发布通告,公开征求《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时间10天。据悉,根据这一政策,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可转为商业贴息贷款,购房者只需要承担公积金贷款的利率。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转商”贴息贷款就是公积金中心给予补贴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息差额,职工仍然享受公积金贷款各项权益的一项购房贷款政策。“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贴息是按“先付后贴”原则发放的,实际上不增加贷款职工还款压力。根据该实施办法,届时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将在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征求意见稿》有规定,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新购买自住住房,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贴息贷款。贴息贷款的申请条件按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及商业银行贷款条件执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贴息计算公式:月贴息金额=贴息贷款余额×(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12。除二套房需上浮部分利率外,超过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复利不予以贴息。按照贴息办法,一笔贷款金额40万、期限2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的首套住房贷款,若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月还款利息为1500元;若使用“公转商”贷款,首月还款利息金额2183元。其中,公积金中心将在借款人还款次月为其支付利息补贴683元,将贴息款项转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实际借款人当月应还利息金额仍为1500元,与公积金贷款享受同等的低息贷款优惠。
(记者刘谷婷 实习生李乐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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