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环〔2016〕4号)和《汕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简易工况法检测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4〕99号)的要求,从2017年2月1日起对本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全面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检测标准和方法
(一)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标准执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规定。“全时四驱”和具有不可关闭的“电子稳定程序”等无法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的,采用双怠速法检测。
(二)在用压燃式柴油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标准执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规定。“全时四驱”、具有不可关闭的“电子稳定程序”和自动档柴油车等无法采用加载减速法的,采用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检测。
二、检测要求
(一)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污染物检测,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检测方法、标准进行,否则检测数据不予认可。凡未经排放污染物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且上传的联网数据能满足国家和我省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的要求。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严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采用非法软件篡改检验结果,严禁使用错误的检测方法。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采用非法软件等不符合监管和联网要求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由环保、质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机动车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当地发改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收费标准。
四、各车主应加强机动车日常维护,确保车辆排气治理系统处于最佳状态。同时,鼓励老旧机动车和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提前报废。
现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十天。公众意见建议请书面送市环保局(径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泰山路9号12楼,邮编:515041,电话、传真:88810444,邮箱:jgzx@stepb.gov.cn)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