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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通知
  • 2016-10-27 10:32
  • 来源: 汕头市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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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拆解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工作原则】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环境防治遵循科学规划、集中治污、分级负责、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范围限制】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电子废物拆解经营活动应在贵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进行;园区外禁止一切从事电子废物拆解经营活动。

第五条 【政府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依法取缔辖区内非法拆解电子废物的行为,并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潮阳区人民政府还应健全园区的管理体制,落实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责,明确辖区内各级监管责任人,对园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部门责任】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环境属地监管执法,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园区所在地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行使潮阳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园区建设,指导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产业转型产业规划和企业发展扶持措施。

市公安机关负责掌握辖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动态,开展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侦处,对自查及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和行政拘留案件进行处理,协同有关部门对非法拆解电子废物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查处电子废物拆解处理中非法储存、使用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组织并指导园区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园区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

市发改、科技、规划、国土、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商务、卫生、监察、安监、海关、工商、电力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园区管理】园区管委会,为潮阳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行使潮阳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权限,做好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实施园区电子废物拆解污染防治规划;

(二)建设和管理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三)对电子废物来源、处理、加工,以及终端产品品质、销售环节,进行运营管理控制;

(四)对园区内产生的废水、废气、废物和生活垃圾,实施污染物统一治理;

(五)督促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配合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企业环境保护实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众参与】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园区电子废物拆解环境保护信息,参与及监督电子废物拆解污染防治的权利,有权对电子废物拆解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园区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九条 【园区环评规定】园区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由批准设立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规模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时,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跟踪评价规定】园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园区管委会应当按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评价结果与现有园区的发展定位不符的,应当对园区规划与建设予以调整;若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环境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入园项目规定】入园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

进入已通过环评审批和实施污染统一治理的集中拆解楼内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处理的单位应当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潮阳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第十二条 【拆解要求】电子废物拆解处理应在园区工业厂房内进行,并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贮存电子废物应当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措施,严禁露天及在无防地面渗漏的场所堆放,电子废物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集中处置】电子废物拆解处理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当提供或委托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集中转运。

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危固废物转运至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废塑料滤网的转移处置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和转移计划备案制度,并建立健全产生处置台账,相关资料保存至少三年。

第十四条 【进出园规定】园区管委会应当指定电子废物运输车辆进出园区的线路,并实行进出园登记管理制度。

运输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运输过程中应当防止电子废物和包装的损害、渗漏或遗撒。

第十五条 【在线监控】园区内重点污染源企业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禁止擅自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第十六条 【环境质量保障】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资质监测机构定期对园区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潮阳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第十七条 【经营情况记录】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处理的单位,应执行原材料、产品进出园统一登记的管理制度。如实记载每批电子废物的来源、类型、重量或者数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等。

经营情况的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八条 【报告制度】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处理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潮阳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报告电子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园区管委会和潮阳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定期向潮阳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情况、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九条 【信息化管理】潮阳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每年定期公布园区电子废物拆解处理单位名录、监测信息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

园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定期如实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各入园企业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发现各入园企业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应当立即报告潮阳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风险防范】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发生电子废物拆解污染环境事故,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排污,防止污染扩散,消除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本条例罚则执行;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拆解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电子废物拆解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实施园区电子废物拆解污染防治规划的;

(二)未落实电子废物运输车辆进出园登记管理制度的;

(三)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者不依法依规及时查处、避重就轻处理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通报或者公开拆解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不通报相关部门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园区外从事电子废物拆解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备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解作业不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废物拆解处理单位和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废塑料滤网交由无相应处置能力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利用的;

(二)不按环保部门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或不执行转移计划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处置台账或保存相关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运输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电子废物渗漏或遗撒,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控监控数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废物拆解处理单位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或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或者未按规定如实记载每批电子废物相关信息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原材料统一进园、产品出园统一登记的,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经营情况记录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如实报告各生产经营企业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信息,或者发现各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未立即报告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建立拆解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或者突发拆解电子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指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子废物)的处理活动,包括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业。

入园项目指贵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废旧家电整机拆解厂、线路板火法处理厂(即火法冶炼项目)、酸洗处理厂(即湿法冶炼项目)、拆解作业区工程、塑料造粒加工区、废塑料清洗中心、废弃机电产品集中交易装卸场、工业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转运站等项目。

在集中拆解楼中进行电子废物拆解处理的单位指潮阳区贵屿镇通过整治后由电子拆解户组成的公司和由中小塑料造粒户组成的公司。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是指园区内工业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转运站、以及园区外垃圾压缩转运站等。

第三十四条 园区规划范围:汕头贵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范围包括六个片区、三个区块,即为:仙马、华美、联堤、东洋区块;南安区块;西美区块。集中处理场规划设计区区域的总用地面积为166.67公顷(即2500亩)。

第三十五条 在查处电子废物拆解行业污染环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感染性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涉及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依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及其相关鉴别标准予以鉴别认定。对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出具检验报告的机构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为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工作。

监测数据认可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程序》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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