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组织实施和监督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可支配的其他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市本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可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 【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经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交通、水务、农业、环保、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共享。
第四条 【基本原则】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第五条 【资金投向】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对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领域,政府投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和引导。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项目储备】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并负责项目入库的审查和储备库的动态管理。
申请将项目纳入储备库的单位,应当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入库申请并提供项目有关材料。
第七条 【项目储备条件】申请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或专项规划,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二)原则上拟投资规模在三千万元以上;
(三)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八条 纳入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所需经费按预算编报程序向同级财政申报,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项目储备情况,根据政府财力状况,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列入年度计划的条件】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符合投资补助或贴息条件,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
(三)前期工作完成、条件成熟、当年度能正式开工的项目。
第十二条【预算与投资计划的衔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应与年度预算编制相衔接,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需由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的,应按预算编报程序向同级财政申报,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编制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管理。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划分市、区(县)项目审批权限,由市级政府全额出资的项目,或市政府部分出资且估算造价三百万元(含)以上的,统一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
第十五条 【公示、公告和专家评议】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前公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除外。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
(一)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本条例另有规定除外;
(二)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以及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二)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提出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依据;
(三)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选址及环保要求;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建设规模和方案;
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建设条件与选址;
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招标范围;
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社会效益及环境影响评价;
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二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
(二)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三)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五)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简化程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不足三千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按政府有关规定,视项目建设条件、投资规模对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作适当简化或合并审批。行业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形】不包含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立项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临时项目】应急抢修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经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
依据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经批准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资金申请报告应根据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分别附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办理批复,也可以集中办理,在下达投资计划时一并批复。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管理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管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在完成立项、概算审批后,按以下程序进行:项目造价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组织项目监理和施工招标、组织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估、项目造价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项目有涉及消防、人防、防雷等内容的,初步设计应进行消防、人防、防雷等专业性技术审查。
第二十九条【招标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保密、应急需要和有特殊专业要求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的,应经该项目招标核准部门的同级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并出具证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涉及招标范围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咨询、评审、评估等服务事项,需委托第三方服务的,由政府另行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对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公开选择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企业实施。由政府另行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按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建设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
不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开工条件】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招投标建设程序,获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施工许可,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建设变更限制】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
第三十四条 【报告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十五条 【风险管理】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档案】项目依法做好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作为项目审批、建设直接投资、竣工和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并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规划、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建设档案和防雷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项目主管单位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概算控制】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但不得超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总投资。
第三十九条 【结(决)算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约定以财政审核的工程造价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第四十条 【产权登记与移交】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手续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实行代建制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由建设单位办理产权手续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项目有接管单位的,由接管单位办理产权手续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后评估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第四十二条 【概算变更条件】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因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受水文、地质等实际状况与原勘察结果出现重大偏差,造成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四)受行业管理标准控制不能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
(五)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建设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第四十三条 【概算变更】符合第四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遵循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及时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投资项目增加概算在三百万元以下或增加项目概算在10%幅度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变更概算,项目建设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编制概算,并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对工程变更进行初审和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征求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意见后报投资审批部门审批。
增加概算在三百万元(含三百万元)以上或增加项目概算超过10%的,按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区别处理:未开工建设项目需重新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建项目应在征求主管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概算审批部门委托对该项目原批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视稽察情况向投资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以上两种情形申请调概应先征求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意见后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四十四条 【无现场签证】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人大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监督职责】根据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由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组成项目监督管理体系,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依法实施监督:
(一)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三)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安全财务管理进行规范性监督管理;
(四)建设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参与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监察机关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第四十七条 【统计管理】为便于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将政府投资计划、贷款计划(包括追加投资调整计划)及时抄送当地统计部门;各级政府、各部门负责区域内或行业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准确向统计部门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稽察管理】稽察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电子监察】政府投资项目纳入电子监察。电子监察指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和廉情预警评估系统,全程监督行政审批情况、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投资控制、招标投标、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项目进行:
(一)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文件内容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以及项目法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三)违反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压缩建设工期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严重浪费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
(五)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
(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验收、项目验收、资产备案、资产移交或者产权登记手续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代理建设单位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拒不改正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工作,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或者评审机构在编制、评估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时,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示项目建议书或者公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已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的;
(五)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项目总概算的;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公开项目验收结果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稽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或者评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除按照本章规定予以处理外,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执行要求】农林业、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规定办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获得上级专项补助的项目,应同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九条 【执行时间】本条例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