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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
  • 2023-12-27 16:0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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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府〔2023〕6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和《中共汕头市委关于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深化扩权赋能,切实做到依法、科学、稳妥下放职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单(以下简称“镇(街道)”,详见附件1)。

  二、调整由镇(街道)以其名义行使的区(县)级行政职权清单目录1063项(详见附件2)。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区(县)直部门与镇(街道)的衔接工作,对于行政职权调整实施之前,各区(县)直部门、各镇(街道)已依法立案受理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行使的政务服务事项,除专业性和技术性强、镇(街道)无法承接,或者工作量较小、由区(县)级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事项外,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可依法定程序调整由镇(街道)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对委托实施事项,要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在完成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以及市相应业务主管部门。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好行政职权的调整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区(县)直有关部门与镇(街道)做好协调衔接,帮助解决各镇(街道)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相关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行政职权由镇(街道)承接实施后,区(县)直原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强对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基层承接能力。

  五、各镇(街道)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使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汕头市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六、对本地区有较大影响以及跨镇(街道)区域等情形的案件,仍由区(县)直部门负责查处。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对于较大影响的情形予以量化,厘清市级、区(县)级、镇(街道)的职责边界;各区(县)直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市直有关部门已量化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厘清区(县)直部门与镇(街道)的职责边界;确无法量化细化的,如区(县)直部门与镇(街道)对职权行使存在争议的,适用行政执法协调的有关规定予以协调决定。

  七、本公告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是指《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事项”。

  八、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区(县)级行政职权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意见》(汕府〔2020〕63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镇(街道)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汕府〔2020〕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0〕105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单.pdf

     2.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pdf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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