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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解读
  • 2023-12-28 17:0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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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3〕64号,以下简称《公告》)于2023年12月26日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意义

  今年以来,省、市全面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明确要求推动赋权强镇和强镇赋权,“突出把镇(街道)的功能做强,优化机构设置,科学配置职能,合理下放职权,赋予部分中心镇(街道)区(县)级管理权限”。《公告》的出台,依法将相关行政职权调整由镇(街道)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落实省委、市委有关工作安排的重要举措,对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放权赋能工作,推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断走深走实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二、《公告》出台的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将直接面向群众、乡镇(街道)能够承接的服务事项依法下放”。

  四是《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下放给基层”。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实施综合行政执法镇(街道)名单以及需废止的有关文件。

  二是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清单和实施时间。为确保职权调整过渡期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更好发挥市级统一指导培训、监督推动的力度和实效,《公告》对此作出明确要求。

  三是各区(县)政府、市与区(县)涉及行政职权调整的有关部门、镇(街道)的职责分工,确保相关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四是《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明确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共1063项,主要涉及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水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城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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