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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23〕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调整方案(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原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印发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汕府〔2014〕145号)和2017年3月印发的《关于批准实施汕头市局部(潮阳区)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17〕84号)同时废止。
附件: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调整方案(2023年).doc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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